註:機構訪視由當地社會局(課)或指定之兒童福利機構進行
三、當地社會局(課)或指定之兒童福利機構訪視:
九十二年制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十四條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 請注意: | 這份意願書將會被保存在「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您仍有權利隨時來申請更新或更改這份意願書。請洽詢 : 電話:(02)8912-7368~71 傳真:(02)8912-7372 地址:231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200號12樓 |
五、民事裁定
(一) 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不認可)裁定書
(二) 如對該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 六、 | 聲請確定證明 收養裁定為認可者,若希望能早些收到確定證明書,可於在收到裁定書十天後至聯合服務處購買狀紙並填寫後遞狀,若未遞狀,則依法院正常程序寄發。 |
七、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一) 收到確定證明之後,著手辦理戶籍登記。
| (二) | 收養人需攜帶裁定書、確定證明書、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收養人之戶口名簿、身份證、印章至收養人戶籍所在之戶政單位辦理遷出、遷入及收養登記。倘若戶長非收養人任何一方,需攜帶戶長之身份證、印章一同前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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