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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流程

出養聲請流程圖

出養聲請步驟
  1. 準備資料及送件
  2. (1) 收出養聲請狀,可至各地方法院之服務處購買,或點此下載
    (2) 收出養同意書,可至各地方法院之服務處購買,或點此下載
    (3) 出養人及孩子之戶籍謄本一份。
    以上文件均備妥後,由收養方至其戶籍所在地或孩子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收養聲請,並至法院之收發室送件。

  3. 出庭
  4. (1) 收到來自法院之出庭通知書,注意開庭時間,並務必配合出庭
      (2)
    收、出養人雙方皆須配合出庭,若被收養人年滿七歲,亦須配合出庭。出庭需攜帶出庭通知書及身分證。

  5. 訪視
  6. 根據兒少福利法第十四條「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故會有當地之社工員於聯繫後進行訪視與會談。

  7. 資料釋出意願書
    (1) 根據兒少福利法第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收養資訊中 心,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即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希望 藉由收養資訊中心之成立,得以維護被收養兒童及少年知道身世之權益,防止近親結婚等。
      (2)
    於會談訪視時,社工員會協助您簽署此份意願書,以表達您對於後續之資料查詢、尋親重 聚、健康協助之意願,若您並無填寫此份文件,可於此下載填寫完成後,再回覆至兒童及少年 收養資訊中心。
      (3)
    這份意願書將被保存在「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您有權利隨時來申請更新或更改這份意願書。若您有此需求,可點選聯絡我們。
    電話:(02)8912-7368~71
    傳真:(02)8912-7372
    地址:231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200號12樓

  8. 取得裁定
  9. (1) 出庭時並不會當庭有裁定結果,事後會收到來自法院之裁定,結果有「認可」或「駁回(不 認可)」兩種。
      (2)
    若對法院的裁定有異議,可於收到裁定書的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10. 戶籍登記
  11. (1) 抗告期過後,會收到來自法院之確定證明書,便可進行戶籍登記。
      (2)
    收養人需攜帶裁定書、確定證明書、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收養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 章,至收養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單位辦理遷出、遷入及收養登記,便完成整個收出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