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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資格
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經確認身分後提供之;但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檢附同意書。
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收養人及利害關係人:
經確認身分且出養人或收養人於資料釋出意願書表示同意,或事後同意者,提供之。但收養人或出養人行蹤不明或死亡,且未表示同意者,經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評估核可後提供。
 
2. 申請內容
書面資料申請:書面資料性質可以區分為身份識別資訊與非識別資訊。
識別資訊:
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等親內親屬及相關人員之姓名、戶籍地址、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可辨識身分之資料。
非識別資訊:
(1) 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屬、及相關人員之工作單位、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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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收養聲請狀。
收出養同意書。
出庭筆錄。
收養人訪視評估報告。
出養人訪視報告。
收養登記申請書。
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
個案記錄及照片。
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健康資訊。
資料釋出意願書。
 
4. 申請時需注意的事情:
年齡限制:未滿二十歲之被收養人提出申請時,應具備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申請對象限制:經機構初步審查為不符資格之申請者,可向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提出審議、評估之申請;如仍遭駁回時,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識別資訊釋出之限制:資料本人不同意釋出資訊時,將不予發放;但被收養人年滿二十歲,經確認其身分後,應提供此部分資訊。
更改資訊但與協議不合者:收出養雙方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但違背收出養雙方之書面約定者,非有正當裡由不得為之;有爭議時,由「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
負面資訊:若所提供之資訊可能對申請人造成心理傷害,例如被收養人之親生父母有性侵害或其他重大犯罪,收養資料管理中心得於資料釋出前,主動提供諮商服務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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