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能見見家人
(2011/10/11)民國60年6月2日(國曆)/5月10(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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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你和你的男友都是未成年,因此在辦理收出養案件時,必須要由兩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向法院聲請。
收出養服務的基本精神是當原生家庭之家庭功能無法正常的發揮功能及運作時而有的替代性福利服務,若您只是單純的要讓孩子到美國念書,而收出養聲請只是您的方法,此理由可能與收出養的基本精神有違,再者法官與社福單位通常會依照是否有出養之必要性,當作裁定及評估的參考。
這樣的聲請案因為與法有違,因此不能提出聲請。根據民法第一O七三條之ㄧ的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能收養。此案則是因為輩分不相當因此不能向法院提出聲請。但若你的叔叔要收養你,則是可行。
此類案件因被收養人國籍不為台灣,因此應先向大陸之地方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取得收養認可後,收養人再回台向戶籍所在地之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是的!雖然離婚當然可能只有一方取得孩子的監護權,但因原生父母雙方都擁有孩子的親權,因此基於保障生父母雙方之權益,收養人在向法院聲請收出養案件時,必須經由原生父母雙方同意。然若因離婚後,未實際照顧孩子的一方,長時間失聯,且無照顧孩子之事實,仍可採用單方出養的方式聲請,但是否會通過裁決,則要看法官個人之認定。
雖然出養與寄養常皆起因於家庭有困難無法照顧孩子,但兩者在時間及權利義務上有極大差異。「寄養」是暫時性將孩子移出原生家庭,安置在另一個家庭或機構中,等待家庭解決其困難後,再將孩子接回原本的家庭,故時間是有限制的、生父母仍具有處理孩子事宜的權利義務;「出養」卻是永久性的,孩子將永遠被帶離原生家庭,並透過法律程序轉移生父母的親權,生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將完全被取消,孩子也需跟隨養父母改換姓氏。
收出養制度所秉持的理念,是基於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讓孩子在健全、關愛的環境中成長。我們雖然無法完全避免不幸或不健全家庭的產生,但卻可以透過社會群體的力量,來為孩子尋求一個能包容、滿足其需求的家庭,讓他們可以和你我的孩子一樣,健康、茁壯地成長。收養不是救濟,也不是資助,而是要付出真誠的關懷來扶養照顧孩子。
若他們對這件事仍無法適應,很可能是他們沒有與你們一起參與整個收養歷程,所以他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去適應。可以的話,在你們有收養念頭時,就適度地讓他們參與你們準備、試養、聲請法院的程序等等,給他們時間去習慣你們的「新家庭」。邀請他們和你的孩子一塊兒玩、一起分享收養歷程感受及知識等等。
過去不少人在拾獲棄嬰兒後會私自留養,之後再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但是目前各縣市社會局都設有棄嬰兒處理辦法,故私自留養棄嬰兒是違法的行為,拾獲後應立即向社會局或警察局報案處理。棄嬰兒經協尋家人未果後,會以當地社會局為其監互人,故建議有心收養棄嬰兒的民眾,可跟當地社會局聯繫,依循合法程序來申請。
在台灣,一般人採用的方式有二:私下收養:透過親朋好友、醫院的介紹,尋找私下的收養機會,並直接至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機構收養:透過收養機構、育幼院來收養孩子,透過專業收養機構,有意收養者不但可得到完善的諮詢服務,還可以參與親職教育課程,預備自己成為父母的能力和技巧,並和其他有相同情形的夫妻互相扶持走過收養歷程、建立收養家庭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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