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送件時應備妥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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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收養聲請狀一份 (馬上下載),向法院公證 (服務) 處購買。
聲請狀的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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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 (養父及養母) 、被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年齡、身份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填入聲請人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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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須註明為聲請裁定認可收養子女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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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須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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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同意書乙份 (馬上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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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須備妥收養人與生父母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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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力證明 (如: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等皆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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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表 (請向收發處或聯合服務處索取,並詳見表內注意事項,夫妻各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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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如何辦理)。 |
註:以上文件備妥後,收養人向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交收發室收件登記。 |
| (2) |
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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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書,請注意開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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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 出養人雙方皆要出庭,攜帶通知書及身份證 (七歲以上之被收養人須親自到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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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當地社會局 (課) 或指定之兒童福利機構訪視:
九十二年制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十四條規定: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
| (4) |
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收養資訊中心,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希望藉由收出養資料中心之成立,得以維護被收養兒童及少年知道身世之權益,防止近親結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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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四年以前聲請之收出養案件,若有此需要可下載「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馬上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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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九十五年起,各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於調查訪視中,將會提供此「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供收出養申請人填寫。(馬上下載)
請注意:
這份意願書將會被保存在「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您仍有權利隨時來申請更新或更改這份意願書。請洽詢:
電話 : (02) 8912-7368∼71
傳真 : (02) 8912-7372
地址 : 台北縣新店市 231北新路三段200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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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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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 (不認可) 裁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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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該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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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聲請確定證明
收養裁定為認可者,在收到裁定書十天後至聯合服務處購買狀紙並填寫後遞狀。 |
| (7) |
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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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確定證明之後,著手辦理戶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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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需攜帶裁定書、確定證明書、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收養人之戶口名簿、身份證、印章至收養人戶籍所在之戶政單位辦理遷出、遷入及收養登記。倘若戶長非收養人任何一方,需攜帶戶長之身份證、印章一同前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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