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程圖說明: |
| (1) |
送件時應備妥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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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收出養聲請狀一份,可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馬上下載)。
聲請狀的填寫提醒:須註明為聲請裁定認可收養子女事由。聲請人須親自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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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同意書一份 (馬上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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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人須備妥個人及孩子的戶籍謄本一份 (收養人需準備文件請見收養人專欄)。文件備妥後,由收養人向所在地之法院聲請,交收發室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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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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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出庭通知書,請注意開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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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 出養人雙方皆需出庭,攜帶出庭通知書及身份證 (七歲以上之被 收養人須親自到庭表示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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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人須備妥個人及孩子的戶籍謄本一份 (收養人需準備文件請見收養人專欄)。文件備妥後,由收養人向所在地之法院聲請,交收發室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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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當地社會局 (課) 或指定之兒童福利機構訪視:
九十二年制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十四條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
| (4) |
民事裁定
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 (不認可) 之裁定書。
如對該裁定有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
| (5) |
辦理收養及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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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確定證明之後,著手辦理戶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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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需攜帶裁定書、確定證明書、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收養人之戶口名簿、身份證、印章至收養人戶籍所在之戶政單位辦理遷出、遷入及收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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