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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上,辦理出養有兩種方式:
一是透過政府單位、民間機構辦理出養;另一種是辦理個人私下的出養。以上兩種方式都必須到法院聲請,經由法官的審查與裁定認可。
2. 應該知道的法律問題:
(1) 成年:
未滿20欲進行出養者,須經由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2) 結婚:
生父母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出養須經夫妻雙方同意;即使分居、孩子非配偶之親生子亦然。
(3) 離婚:
不論欲出養者是否有孩子之監護權,因出養涉及親權問題,需取得孩子的生父母(包括無監護權的一方)雙方同意。
(4) 出庭:
出庭之意義在於當庭於法官面前表達個人出養意願之明確性,故出庭是很重要的。即使您是委託機構辦理出養事宜,仍需與機構保持連繫,了解出庭時間並且按時出庭以免影響程序進行。
(5) 出養必要性:
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法院認可收養案件前,必須調查有無出養之必要性。所謂「出養必要性」是指原生父母無法照顧子女的因素,亦即,若原生父母不是有困難而必須將孩子給人收養的話,收養有可能不被法院認可。

 

3. 出養申請流程圖
流程圖說明:
(1) 送件時應備妥之文件
提出收出養聲請狀一份,可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馬上下載)。
聲請狀的填寫提醒:須註明為聲請裁定認可收養子女事由。聲請人須親自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收養同意書一份 (馬上下載)。
出養人須備妥個人及孩子的戶籍謄本一份 (收養人需準備文件請見收養人專欄)。文件備妥後,由收養人向所在地之法院聲請,交收發室收件。
(2) 出庭:
收到法院出庭通知書,請注意開庭時間。
收 / 出養人雙方皆需出庭,攜帶出庭通知書及身份證 (七歲以上之被 收養人須親自到庭表示意願)。
出養人須備妥個人及孩子的戶籍謄本一份 (收養人需準備文件請見收養人專欄)。文件備妥後,由收養人向所在地之法院聲請,交收發室收件。
(3) 當地社會局 (課) 或指定之兒童福利機構訪視:
九十二年制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十四條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4) 民事裁定
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 (不認可) 之裁定書。
如對該裁定有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5) 辦理收養及戶口登記
收到確定證明之後,著手辦理戶籍登記。
收養人需攜帶裁定書、確定證明書、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收養人之戶口名簿、身份證、印章至收養人戶籍所在之戶政單位辦理遷出、遷入及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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