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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經確認身分後提供之;但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需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附上同意書。
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收養人及利害關係人:
經確認身分,且出養人或收養人於資料釋出意願書表示同意,或事後同意者,提供之。但收養人或出養人行蹤不明或死亡,且未表示同意者,經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評估核可後提供。
 
申請時應注意的事情:
年齡限制:
滿二十歲之被收養人提出申請時,應具備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申請對象限制:
經機構初步審查為不符資格之申請者,可向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提出審議、評估申請;如仍遭駁回時,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識別資訊釋出之限制:
資料本人不同意釋出資訊時,將不予發放;但被收養人年滿二十歲,經確認其身分後,應提供此部分資訊。
更改資訊但與協議不合者:
收出養雙方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但違背收出養雙方之書面約定者,非有正當裡由不得為之;有爭議時,由「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
負面資訊:
若所提供之資訊可能對申請人造成心理傷害,例如被收養人之親生父母有性侵害或其他重大犯罪,收養資料管理中心得於資料釋出前,主動提供諮商服務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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