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中...
等待中...
目前位置 > 首頁 > 尋親 > 尋親的資格

尋親的資格

哪些人可以來尋親?

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所提供的尋親服務,主要是針對被收養人、出養人以及收養人,或與收出養案相關之利害關係人,若非以上所述之身分,礙於法令規定,中心無法提供相關之尋親查詢服務。

當具有被收養人、出養人、收養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且有尋親需求時,針對不同的身分,也會有不同之規定與限制:

  • 被收養人:經確認身分後提供尋親服務,但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被收養人,需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附上同意書,才可進行尋親。
  • 出養人、收養人或利害關係人:經確認身分,且被尋方於資料釋出意願書表示同意,或事後取得其同意者,中心將提供尋親服務。但若被尋方行蹤不明或死亡,或未表示同意者,經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評估核可後,中心仍會提供尋親查詢相關服務。
  • 申請程序:

    符合上述申請資格者,可向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提出尋親服務申請。申請時應填寫申請書(下載)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將完整資料以郵寄、傳真或e-mail方式回覆至中心,將有社工員與您進行初步諮詢或會談,以瞭解及評估您的申請資格、動機、申請項目及範圍等。

    尋親時的注意事項

    • 年齡限制:未滿二十歲之被收養人提出申請時,應具備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申請對象限制:經中心初步審查不符資格之申請者,可向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提出審議、評估之申請。如仍遭駁回,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識別資料釋出之限制:根據當事人當時填具之資料釋出意願書,或事後徵得當事人之意願,若當事人不同意釋出資訊時,將不予發放。但當被收養人年滿二十歲後,經確認其身分,中心將提供此類識別資訊。
    • 更改資訊但與協議不合者:收出養雙方得隨時簽訂或修改資料釋出意願書之意願表述,但若因此違背收出養雙方之書面約定者,非有正當裡由不得為之。若遇有爭議時,需由「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後再行更改。
    • 負面資訊:若所提供之資訊可能對申請人造成心理傷害,例如被收養人之親生父母有性侵害或其他重大犯罪等情況,收養資訊中心得於資料釋出前,主動提供諮商服務予申請人。